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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全面启动

2014年,省人大和省政府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入省地方立法项目。为确保该条例尽快出台,更好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关于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省文化厅加强与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联系合作,近日全面启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

省文化厅党组对非遗立法工作高度重视,1月份,成立分管厅长为组长、文化科技与法规处、非遗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立法工作小组,目前已完成《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草稿,下一步省文化厅将在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组织开展论证、调研、座谈、修改、征求意见、会签等工作,争取年底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和非遗保护工作先进省。近年来,省文化厅积极采取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体系日趋完善,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名录,评选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传承人,建设了一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博物馆(展厅),命名了一批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非遗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取得新突破,非遗文化惠民取得新成效,为非遗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