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7年经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正处级建制。
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指导具体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拟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
△ 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登记,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 经政府授权,征集并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
△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咨询;
△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拟定项目评审标准,建立山东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 实施向上一级名录的申报工作;
△ 指导建立市(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拟定保护计划;
△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和其他宣传交流活动;
△ 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等。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14号 (山东省文化馆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四楼 )
电 话:0531-81300731
邮 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