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英文缩写为:SPAICHP。
本会由山东省主管、从事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研究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具有全省性、专业性、群众性和非营利性,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广泛团结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繁荣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推动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而努力奋斗。
主管单位: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14号(山东省文化馆四楼)
(一)在国家、山东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本会发展计划,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完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务;
(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记载、传承、弘扬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和资料整合,编辑出版或配合有关部门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影像制品等;
(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推广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组织学术讨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体系建设和理论建设;
(六)推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健康发展,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广泛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居等活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教育;
(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专家学者、传承人的联系,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搭建平台。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会 长(1名):
付俊海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一级巡视员
副会长(7名):
张士闪 山东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
王 芹(女)山东省文化馆副馆长、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
赵 屹(女)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处处长
曲 涛 大众报业集团融媒体中心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
王大海 山东艺术学院城市艺术与创意学院院长
韩 辉 山东中医药大学健康学院院长
孙日成 青岛市武术协会秘书长
法人兼秘书长(1名):
王福成 山东省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
副秘书长(3名):
卞 辉 山东省文化馆(山东省非遗保护中心)馆员
王学义 山东省文化馆(山东省非遗保护中心)馆员
付伟安 济南市文化馆(济南市非遗保护中心)副研究馆员
监事(1名):
仇菲 (女) 山东省文化馆(山东省非遗保护中心)副研究馆员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英文缩写为:SPAICH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省主管、从事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研究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全面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广泛团结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繁荣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推动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山东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本会发展计划,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务;
(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记载、传承、弘扬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和资料整理,编辑出版或配合有关部门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影像制品等;
(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推广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组织学术讨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体系建设和理论建设;
(六)推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健康发展,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广泛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居等活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教育;
(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专家学者、传承人的联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搭建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团体吸收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或热心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团体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从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等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
(五)在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制定政策、提供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有志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宣传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宣传、保护、展示活动以及专业学术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坚持正派学风。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管协会全面工作,提出聘任或解聘副职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