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部长令第39号)精神,文化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是已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各省(区、市)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4.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我省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文化部。
5.文化部将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
(二)中央直属单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中央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提交文化部。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提出本省(区、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职业、个人简历、传承谱系、技艺特征、个人成就等,申报、推荐、审核意见,省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见附件);
(三)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传承人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与命名工作将分批进行,不定期公布,此次为第一批。由于时间较紧,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第一批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个项目推荐1至2名;
(三)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送我部,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出名额或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文化部社会文化司民文处
联系电话:010-59881740、59881747
传 真:010-59881741
电子邮箱:stsmwc@yahoo.com.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 通知
抄送:文化部社图司,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
省文化厅办公厅 2007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