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申报省级非物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鲁文群〔2011〕12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条件
(一)符合下述条件的可推荐:
1、必须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2、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3、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4、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三、推荐程序
(一)申报第三批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由本人自愿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三)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省文化厅;省直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提交省文化厅。
(四)省文化厅将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并通过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公布第三批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推荐材料
(一)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见附件)等。
(二)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其他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传承人申报工作,科学认定传承人。认真分析情况,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确保传承人认定工作健康开展。
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到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推荐表及辅助资料各一式三份),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推荐表的电子文本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系单位:山东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
联系电话: 0531-86568881 86568889
电子邮箱:wenhuachu211@163.com
地 址:济南市和平路59号 邮编:250013
山东省文化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