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贯彻《非遗法》情况自查报告
一、加强《非遗法》的培训学习
(一)加强自身学习。自2011年《非遗法》实施以来,我厅积极组织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有关处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紧密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落实措施。并在“文化遗产日”进行了广泛宣传。
(二)指导各地认真学习。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非遗法》的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通过“文化遗产日”、发放学习材料等,进行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三)进行专题培训。省文化厅连续举办了6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文化部非遗司、政策法规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来鲁解读《非遗法》,全省各地非遗保护管理者、项目保护单位负责人、传承人共计780多人次参加培训。通过培训,增强了法治意识,提高了运用法律推进非遗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并实施《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为贯彻《非遗法》,我厅一直推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制订工作。在积极努力下,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我厅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经过拟定草稿、征求意见、调研、修改提升、会签、审议等环节,9月24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文化领域内又一个重要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非遗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加强新形势下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三、依法积极推进各项非遗保护工作
(一)抢救性保护取得丰硕成果。我省共普查各类非遗线索110多万条,共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8个,国家级名录173项,省级名录751项,市级名录2509项,县级名录7513项。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抢救性保护取得丰硕成果。大弦子戏、莘城镇温庄火狮子、黑陶烧制技艺等100多个珍贵、濒危、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项目得到有效抢救和保护。烟台剪纸、沾化渔鼓戏等210多个项目恢复或新建剧团和传习所,增加人员,重新获得了生机。
(二)生产性保护成绩突出。制定下发《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杨家埠民俗艺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有德州扒鸡集团等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31个。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生产性保护企业和经营业户达到92118个,年营业收入811.07亿元,利税92.53亿元,从业人员达232万余人。我省先后于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成功举办了第一、二、三、四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交易额均突破400亿元。今年我省将实施山东省传统工艺振兴工程,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三)整体性保护稳步推进。全省有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即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周村商贸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荣成海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已有4个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通过省级专家论证,进入实施阶段,其他5个正在加紧编制。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与传承基地、传承设施的结合,我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共有各类传承基地170个、各级研究机构100多个,共有各类专题博物馆、传习所1100多个,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稳步推进。
(四)人本性保护活力展现。我省现有国家级传承人60名,省级传承人313名,市级传承人1617名,县级传承人4339名。在推进传承机制建设过程中,我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了人本性保护。一是对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2万元和6千元的传习活动补助;二是引导、鼓励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活动。与传承人签订《传承目标责任书》,要求每个代表性传承人至少收徒3名,并建立了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全省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职责,共收徒19470多名。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传承人的传承能力和本领。实施了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工程,自2006年以来,全省共举办各类针对传承人的培训班1300多场次,参训人员达10万5000多人。